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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:1. 當事人任何一方以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者。2. 任何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,經他方書面通知限期改善,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。
(二)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,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,以書面通知他方,並在送達他方後翌日起契約終止。
(三)終止之效果(退費日以乙方收到書面通知日為準,乙方並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):1.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,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(若參加專案內有搭配其他必須支出成本項目,已經上課或開封閱讀使用則不得退還並需扣除該項成本),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。2.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,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本契約第二條第(一)項所提列之所有成本項目
其他內容請參閱入會申請書內之契約終止說明。
本人已清楚知悉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
1. 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本契約第二條第(一)項所提列之所有成本項目, 如:資訊設定費(10000 元;鎖碼影音課程另加設定費 2000 元;軟體會員另加設定費 10000 元)、資訊傳輸費(以月計費,每月 1000 元;軟體傳輸費每月5000元)、及其他必須支出成本(如:課程、講座、軟體、講義、DVD..等,視專案內容計費),並約定顧問費之退還金額計算方式:總費用扣除前述費用後為顧問費,乙方再就顧問費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。乙方依照上述約定扣除相關金額後,再將剩餘款項退還給甲方。
2. 若甲方以信用卡支付顧問報酬者,僅得以信用卡辦理退費。乙方依照上述規則計算退費款項後,將該金額退回甲方之信用卡帳戶,於信用卡帳單中做負項處理,退回時間以甲方信用卡銀行作業時間為準,與乙方無涉。
3. 甲方申請退費之程序須配合乙方作業流程,撥款日以乙方會計作帳時間為準。